Header Image
Home / 訓練程序 / Instructor

Instructor

課程概論:

教練訓練課程(ITC)的目的是訓練與考核教練申請人,以確保申請人在取得認證成為教練後,有足夠的知識、技術、適任與正確態度來擔任教練。課程中教練候選人將學習如何於符合課程準則下,以有效的方式來教授浮潛與水肺潛水。

ITC課程分成兩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教練訓練程序(Instructor Training Program),包含除了最後考核之外的所有養成訓練。ITP過程中,候選人的實際演練評估將由至少兩位合格的評估者擔任,其中可能是已完成STW(*1)者或教練訓練官(Instructor Trainer)或另一位課程督導(Course Director)。第二或最終階段為教練考核程序(Instructor Qualification Program),課程督導(CD)將全程參與並進行最後評估。

結業資格:

。完成課程並成功結業者,授予 Instructor 國際認證。
。現任教練可獨立教授認可的課程,與頒發證書給完成課程並結業者。
。現任教練可獨立辦理識別計畫與經驗計畫,並頒發正式識別給完成課程並結業者。
。只要符合總部訓練部門與會員委員會所制定的要求,教練可以每年更新會籍狀態。

參加資格:

。年滿 18 歲。
。Assistant Instructor 或 Divermaster 認證或同等資歷並已註冊之 FIT 程序結業者。
。First Aid for the Diving Professional 或同等資歷。
。Oxygen Provider 或同等資歷。
。EANx Diver 或同等資歷。
。最少 6 個月以上潛水資歷。
。最少 100 次以上於不同環境、深度與活動的開放水域潛水紀錄。
。需通過教練預先考試。
。執業醫師之醫療批准(*2)。
。IT 或 CD 會使用技能評估或其他評估方式,以確保學員在任何開放水域訓練前,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
。學員需擁有自己的潛水裝備並自行照管與維護。教練在課程初期會協助學員檢查裝備的適用性。

課程大綱:

教室課程:75 小時。
實習課程:15 小時。包括:至少 3 天開放水域活動。
潛水深度:不得超過 40m。

*1:Staff Training Workshop。
*2:過去 12 個月內透過醫療檢查確認身體條件良好的文件與執業醫師無條件批准潛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