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訓練官是一個正式的領導階級委任 – 不是認證。訓練官的委任是對現任教練,已經完成針對準備、訓練、評估與輔導教練候選人的綜合訓練與評估,有足夠經驗的認可。
結業資格:
(1)被正式委任為教練訓練官之現任教練可以指導:
。熟悉教導測驗 – Familiarization-Instruction-Testing ( FIT )。
。職員訓練研討 – Staff Training Workshop ( STW )。
。教練訓練程序 – Instructor Training Program ( ITP )。
(2)擔任除課程督導身份之外的職員,包括:
。教練訓練課程職員 – Instructor Training Course ( ITC ) Staff。
。教練考核程序職員 – Instructor Qualification Program ( IQP ) Staff。
。教練訓練官研討職員 – Instructor Training Workshop ( ITW ) Staff。
參加資格:
。年滿 21 歲。
。現任狀態教練 ( Active-Status Instructor )。
。至少 2 年以上的教學經驗。
。指導並註冊最少 150 個認證課程其中包含 25% 以上的持續教育與領導課程。
。至少參與 3 次的 ITC 課程的職員角色並具備 100 小時的學員接觸經驗。
。課程督導會使用技能評估或其他評估方式,以確保學員有足夠的知識與能力。
。學員需擁有自己的潛水裝備並自行照管與維護。督導在課程初期會協助學員檢查裝備的適用性。
課程大綱:
研討課程:12 小時。
實習課程:可能執行一次或多次的平靜水域或開放水域潛水,以檢視與評估學員。